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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

发布时间:2021-06-17 22:29:19 阅读: 来源:合金管厂家

浙江省关于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实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是推进农业“两区”建设,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推动农业转型升级,提高农业发展水平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规范操作,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现就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及资金分配

2011年购机补贴坚持“总量控制、优化结构、分级扶持、包干使用”和“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综合考虑各地农业“两区”建设、耕地面积、农业产业结构、农机化综合水平、在用农机存量和农民需求情况,确定中央资金专项实施县(市、区)及补贴资金额度(见浙农计发〔2011〕1号文件)。省级补贴资金根据各地农业机械购置的实际情况,由省财政厅另行拨付。

二、补贴对象

本省籍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具有法人资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经济合作社、农业企业和农场)。粮食收储企业购置粮食烘干机械,按规定享受财政补贴政策。

为加大对农业“两区”建设的支持,购机补贴资金计划指标优先满足“两区”内购机需求,并按照农民专业合Kennedy说;“我们的目标是筹集10000美元作社、农机(种粮)大户、列入农业部科技入户工程中的科技示范户、“平安农机”示范户、对持有《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的报废拖拉机所有人、购置主机并同时购置配套农具的先后次序补贴。申请人员的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

三、补贴机具

补贴机具以粮油生产机械、农业主导产业关键环节机械装备和设施农业装备为重点,主要用于补贴动力机械、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即U,o起作用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和设施农业设备等12大类37个小类116个品目的机具。具体补贴机型详见《浙江省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四、补贴标准

1.中央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同一种类、同一档次补贴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原则上按市场平均价格30%测算,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20万元。

2.省、县(市、区)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水稻插秧机、育秧流水线、种子催芽设备、水稻机插秧盘、粮食烘干机和本省籍拖拉机报废更新购买《目录》内12马力以上拖拉机的累加定额补贴。其中插秧机、育秧流水线、种子催芽设备、水稻机插秧盘、粮食烘干机等的累加补贴不超过购机额的30%,本省籍拖拉机报废更新购买《目录》内12马力以上拖拉机的追加10%补贴 (单机追加补贴最高限额1万元)。省、县(市、区)补贴资金省与县(市、区)财政继续按以下比例承担:欠发达地区,补贴资金由省财政承担70%,县(市、区)财政承担30%;其他地区由省财政承担40%,县(市、区)财政承担60%。

3.一个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享受的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农业“两区”内的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享受的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80万元。同一个农牧渔民或农场(林场)职工年度内购买不同品目的补贴机具数量不超过3台套(同品目机具只能享受1台套),若只购置增氧机、投饵机、潜水泵的,总数不超过20台,微灌设备、简易保鲜储藏设备和水帘降温设备财政补贴资金总额分别不超过5万元。

五、操作程序

1.申请。购机者通过所在地乡镇政府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购机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补贴对象优先次序进行审核,确定补贴对象和机型、数量。财政补贴资金5000元以上的机具,经张榜公示一周无异议后,补贴对象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领取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财政补贴资金5000元以下的机具,补贴对象直接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领取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

2.购机。补贴对象凭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到农机生产企业推荐的经销商处购机,按扣除中央补贴资金后的机具差价交款提货,经销商出具购机发票。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3.结算。

(1)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结算。财政补贴资金5000元以上的机具、实行省县累加补贴的机具,以及微灌设备、简易保鲜储藏设备和水帘降温设备等继续与省级财政部门结算,其他机具直接与县级财政部门结算,并实行“预拨资金、年中调剂、年终结算”的办法。与省级财政部门结算的,要求由各经销商提供中央资金申请结算资料,报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定期向省农业厅提出中央补贴资金的结算申请,经省农业厅审核和省财政厅复核无误后,拨付各经销商;与县级财政部门结算的,经销商定期向补贴对象所在地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供中央补贴资金申请结算资料,经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中央补贴资金的结算申请,经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拨付各经销商。

(2)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结算。由各县财政、农机主管部门分别在7月底和10月底前将相关结算资料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并抄送省农机局。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审核确定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后,由省财政拨付有关市、县(市、区)。

4.报送。实行进度半月报和信息周报制度,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每半月将中央补贴资金实施情况和结算进度报省农业厅。同时,各地要对购机补贴政策实施和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进行总结,分别在6月10日和10月底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送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六、管理与监督

1. 各地财政、农机主管部门要建立工作制,层层签订状,明确任务,各负其责,强化考核,切实把好审核、审批关,确保购机者及购机情况真实有效。要严格按下达的补贴资金计划数组织实施,切实加快资金结算进度,于6月10日前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根据各地实际使用情况,调剂中央补贴资金计划。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事先向社会公开审批程序和时间,引导购机户集中申报,实行定期审批。

2. 各地财政、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协调监管,及时掌握补贴机具的实际销售价格,严禁利用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农民的价格。同时,要督促经销商按扣除中央补贴资金后的金额收取机具价款,确保农民受益。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永久取消其经营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其产国际上就规定了飞机上使用的高份子材料如塑料、纺织品等都必须是阻燃材料品补贴资格。

3. 各级财政、农机主管部门要制定督查方案,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补贴机具在用情况,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等部门做好资金项目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发挥财政资金最大效应。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两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因特殊情况需转让或出租的,须经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备案。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对于抽查发现弄虚作假、套用财政资金等问题的将开展全面检查,相应核减或停止安排该县补贴资金,并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 各地农机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跟踪调查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质量调查监督方案,建立质量投诉体系,落实质量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好补贴机具质量承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到日常监督检查到位、投诉处理到位。

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农业“两区”建设需要和农机存量结构,制订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具体方案,并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备案。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保障政策宣传、公示、信息档案、机具喷漆、核查等方面的支出。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林业、渔业等部门协商沟通,强化政策绩效宣传,搞好咨询服务,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 2011年 农业机械 购置补贴 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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