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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发动机进水保险公司应否理赔

发布时间:2020-02-27 11:59:51 阅读: 来源:合金管厂家

讯 方某系皖NJ****号福克斯牌小型轿车所有人,其于2013年10月19日在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保险金额为107010元,保险期间自2013年10月26日零时起至2014年10月25日24时止。2014年8月5日下午,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出现短时雷阵雨天气,县城区内普降短时暴雨;19时23分,方某驾驶皖NJ****号轿车,在霍邱县城关镇五岳路与光明大道交叉口,遭受水淹事故,造成车辆损失。方某立即向保险公司电话报案,随后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并作了报案记录。

2014年8月10日,方某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车物损失总值31795元,方某花去评估费2100元。后该车进行维修,维修费用为32678元。之后方某向保险要求理赔未果遂诉至霍邱县人民法院。

保险公司认为,因路面积水过多造成的损失,根据车辆损失险相关规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属于保险范围。同时保险公司称已在商业险保险单中做了明确提示及告知的义务,发动机损失是保险的责任免除。

而方某则认为,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中明确注明因暴雨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并提供了气象证明用于证实事发时间霍邱县城关镇出现雷阵雨天气的情况及部分时段内降水量数据。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方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于2013年10月19日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方某投保的皖NJ****号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经评估车损为31795元,保险公司即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方某承担赔偿义务,其未能履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保险公司辩称没有证据证明车辆发生的损失,但从霍邱县气象局资料证明、保险公司出具的报案记录等证据中,足以证明在事故发生时,县城区内普降暴雨,方某驾驶皖NJ****号轿车遭受水淹事故、并造成车辆损失系客观事实;而保险公司辩称因路面积水过多造成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属于保险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但其并未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其对该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向方某作出解释,以使方某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且保险出具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四条中明确注明因暴雨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人亦未举出证据证明皖NJ****号轿车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纯属路面积水过多造成。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方某方某各项损失共计33895元。(张保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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