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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炒股本金有去无回-【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09:25:15 阅读: 来源:合金管厂家

南方日报讯

(记者/郑平 通讯员/刘一慧 钟国平)关某经邻居蓝某介绍后,向国外网站的“黄金股”投资5万元,不仅没看到收益,就连当初的网站也打不开。两年后,关某将蓝某告上法庭,请求判决蓝某立即返还5万元。法院认为,关某对于黄金股票投资项目知晓并自主决定购买,自己在投资决策上轻率大意,故蓝某的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

据了解,蓝某经朋友梁女士介绍购买国外网站的黄金股,希望能获得高额分红,并按梁女士的指示分多次将投资款存入王某的银行账户,由梁女士帮忙购买该黄金股。后蓝某将该项目告诉邻居关某,关某也动心了。2012年8月27日,关某将投资款5万元交给蓝某存入银行卡账户中,当日蓝某将这笔钱通过网上银行转账到王某的账户。

在此之后,关某一直未收到投资收益,向蓝某多次催问。多次找梁女士未果,蓝某向关某出具《承诺书》称:“关某与蓝生黄金股份问题决定2014年3月30日前见到梁女士作出一个答复、做决定再商议。”并在签名后加注:“如果找不到亚美姐我愿意承担关某还款责任。”双方确认,该承诺书中所提到的“亚美姐”即为案外人梁女士。

其后,双方并未找到该案外人梁女士,最初的黄金股票投资网站如今也无法打开。关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蓝某返还不当得利5万元。庭审中,蓝某称自己并未获利,他自己也是受害人。

法院认为,关某对于黄金股票投资项目知晓并自主决定购买,自己在投资决策上轻率大意。股票投资本身存在利益风险,无证据表明蓝某与案外人串通诱使关某投资。故蓝某的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从双方签订的《承诺书》来看,约定的时限距离立案已超过6个月追溯期限,故法院驳回关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关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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